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须知
浏览次数:2200发布日期:2011-10-14
一、项目名称:
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
二、设定依据:
《计量法》第十二条
三、实施主体:
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四、受理范围:
本行政区域内:
1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,除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(衡器、加油机、出租车计价器、电能表、水表、煤气表)外的计量器具制造;
2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。
五、许可条件:
(一)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固定的生产场所,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,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;
2、有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,以及完整的设计图纸、工艺文件、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(或者检定方法)等;
3、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,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,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,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;
4、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能符合生产的需要,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;
5、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;
6、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。
(二)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有固定的修理场所,有与修理、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;
2、有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,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,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,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;
3、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能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,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;
4、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有及有关技术文件。
六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:
(一)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:
1、申请
(1)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2份;
(2)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;
(3)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;
(4)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;
(5)单位自评的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》——考核评审报告1份;
(6)计量检定员(校准员)证复印件1份(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);
(7)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。
2、复查换证
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。
(1)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2份;
(2)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1份;
(3)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;
(4)单位自评的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》——考核评审报告1份;
(5)计量检定员(校准员)证复印件1份(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);
(6)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。
3、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
(1)《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申请表》一式2份;
(2)有效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;
(3)同类型产品样机试验/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。
4、许可证更名
(1)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》1份;
(2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"单位名称变更证明"的批复原件、复印件;
(3)更名前、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。
(二)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需交以下材料:
1、申请
(1)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2份;
(2)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(或检定方法);
(3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;
(4)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;
(5)单位自评的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》——考核评审报告1份;
(6)计量检定员(校准员)证复印件1份(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);
(7)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。
2、复查换证
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。
(1)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》一式2份;
(2)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;
(3)单位自评的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》——考核评审报告1份;
(4)计量检定员(校准员)证复印件1份(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);
(5)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。
3、许可证更名
(1)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》1份;
(2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"单位名称变更证明"的批复原件、复印件;
(3)更名前、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。 七、许可程序:
1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:
(1)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;
(2)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申请单位;
(3)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,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;
(4)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2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:
(1)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;
(2)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申请单位;
(3)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,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;
(4)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八、许可期限:
1、受理: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,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。
2、考核: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。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,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考核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。
3、审核发证: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,审核合格的,颁发许可证;审核不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。
九、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:
本项行政许可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技监法[1991]323号文)收取行政事业性费,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每个型号100元,证书费每证10元;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每个型号80元,证书费每证10元。公报费按实收取。